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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电动三(四)轮车非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9-02-26 09:53  作者:信息化办 字号:[ ] 来源:信息化办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区电动三(四)轮车、非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三(四)轮车、非标电动自行车在以下区域内行驶:

    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阴区等连片区域:205国道(不含)、新长铁路(不含)、宁连一级公路绕城段(不含)合围区域。

    淮安区∶淮河入海水道(不含)、沈坤路(含)、山阳大道(含)、城西干道(含)及康马路(含)合围区域及翔宇大道(城西干道至海天路)。

    洪泽区:古堰路(含)(原洪泽湖大堤)、205国道(不含)、巢湖路(不含)(原东一道)、348省道(不含)合围区域和348省道、350省道(东至205国道、西至G25高速出口段)。

    生态文旅区:宁连路(不含)、徐杨路(不含)、京沪高速(不含)、广州路(不含)、海天路(不含)合围区域。

    二、禁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三、严禁电动三(四)轮车营运载客。

    四、严禁在上述禁行区域内道路或公共场所停放电动三(四)轮车,或利用电动三(四)轮车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五、在上述禁行区域内的货运三轮车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残疾人须凭证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快递三轮车须统一尺寸、统一编码、统一标识,并按规定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上述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电动三(四)轮车、非标电动自行车在上述禁行区域内违法停放或违反禁行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淮安市公安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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