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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时间:2019-12-30 09:29  作者:大数据中心 字号:[ ] 来源:大数据中心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我们的家乡西依洪泽湖,东挽白马湖,素有“鱼米之乡”“淮上明珠”美称。燃放烟花爆竹会破坏洪泽湖畔优美的大气环境,同时极易引起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2019年1月20日,我市在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生态文旅区率先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成效显著,得到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2019年9月,区人民政府发布《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值春节来临之际,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有关规定再次告知大家: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淮安市洪泽区古堰路(含)、350省道、巢湖东路、205国道(不含)、太湖路(含)、348省道合围的区域内及洪泽湖高良涧船塘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全区人民全员参加、共同努力,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风清气爽的现代化湖滨生态旅游新城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居民朋友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政策咨询电话:12345,举报电话:110。

  淮安市洪泽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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