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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29MB0160038/2021-00043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洪泽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5-31
标  题 《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文  号
文  号 有效性
《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淮政办函〔2021〕6号)精神,在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经省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承诺标准公开、承诺机制完善,方便群众承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由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区各行政机关在省级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需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统一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三)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区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包含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两部分内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要具体,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应有“一些”、“有关”等模糊表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兜底性条款。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和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四)完善告知承诺机制。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五)强化承诺核查。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需要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区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六)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

(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20号),及时解决各行政机关之间、各行政机关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政务、信用等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洪泽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络员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定推进措施。

(二)推进落实阶段。各行政机关对照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本,确定核查办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管理、风险防范等配套制度,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并广泛开展宣传;定期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动态调整证明事项清单,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机制。

(三)总结完善阶段。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各部门要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基本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每半年报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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