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1834/2024-00077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6-06 |
标 题 | 关于江苏翰祺化工有限公司48t/d危废焚烧炉及尾气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文 号 | 淮洪环发〔2024〕21号 | ||
文 号 | 淮洪环发〔2024〕21号 | 有效性 |
江苏翰祺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秦继华(信用编号:BH017618)编写的《江苏翰祺化工有限公司48t/d危废焚烧炉及尾气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翰祺化工有限公司48t/d危废焚烧炉及尾气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32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翰祺化工有限公司48t/d危废焚烧炉及尾气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32号)、江苏翰祺化工有限公司48t/d危废焚烧炉及尾气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会会议纪要、《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服务重大项目攻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淮环发〔2024〕24号)、“江苏翰祺化工有限公司48t/d危废焚烧炉及尾气处理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审查意见以及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淮安危化项目设计(简)审字〔2023〕12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307-320859-89-02-736113(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3〕254号)。本项目位于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巢湖路12号现有厂区内(地理坐标:东经119.119764度,北纬33.556668度)。项目建设内容:在不新增产能、不新增用地的前提下,新购置双效蒸发装置,对一硝基甲苯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进行蒸发浓缩,利用拟建设的48t/d危废焚烧炉处理蒸发浓缩废液及厂内现有具有高热值的危险废物。项目投产后日处理危废48吨,同时年回收余热蒸汽11700吨,减少公司外购蒸汽,实现危险废物和废水的减量化、无害化。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三、本项目为危废焚烧处理项目,蒸发浓缩废液在焚烧处理前必须严格按照配伍方案进行配伍后方可焚烧。为确保安全生产,现有项目硝基甲苯装置一硝基甲苯蒸馏工段产生的焦油(主要成分为硝基甲苯、二硝基甲苯、结焦物等)必须委外安全处置,不得进入本项目建设的48t/d危废焚烧炉焚烧处置。本项目必须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甲醇和现有项目排空的氢气须按环评要求仅作为项目辅助燃烧的补充燃料,项目使用的甲醇必须满足甲醇的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或列为危险废物的废甲醇。本项目为江苏翰祺化工有限公司配套设施,仅限于处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发浓缩废液和部分危险废物,不得对外经营。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冷却水排水和化验室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芬顿氧化+中和搅拌+沉淀+混凝气浮+砂滤+絮凝沉淀+调节+厌氧+好氧+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清涧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双效蒸发废气、储罐区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管道密闭收集+二级碱液吸收+一级三段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依托现有40m高的排气筒(1#排气筒)达标排放;焚烧炉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余热锅炉+SNCR+急冷塔+干式反应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3#排气筒)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有组织排放的甲醇、甲苯、硝基苯、非甲烷总烃及酚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相应标准;有组织排放的烟气(SO2、NOx、HCl、CO、烟尘、二噁英类物质)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相应标准。罐区无组织排放的甲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飞灰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废活性炭再生溶剂(危险废物)厂内焚烧处置;废分子筛委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及环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水量≤37500/37500t/a、COD≤3.75/1.875t/a、SS≤0.291/0.375t/a、氨氮≤0.011/0.187t/a、总氮≤0.033/0.561t/a、总磷≤0.003/0.0187t/a、苯酚≤0.011/0.011t/a、甲苯≤0.0037/0.0037t/a、苯胺类≤0.075/0.075t/a。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3t/a、SO2≤2.59t/a、NOx≤7.02t/a、HCl≤0.07t/a、CO≤0.97t/a、二噁英≤3.24TEQmg/a 、VOCs≤3.0835t/a(其中甲苯≤0.808t/a、甲醇≤0.0125t/a、硝基苯≤0.169t/a、酚类≤0.16t/a、苯胺类≤0.434t/a、非甲烷总烃≤1.5t/a);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硫酸雾≤0.4t/a、氮氧化物≤0.3t/a、氨≤0.03t/a、硫化氢≤0.01t/a、VOCs≤4.332t/a(其中甲苯≤1.0t/a、甲醇≤0.002t/a、硝基苯≤0.3t/a、苯胺类≤0.6t/a、非甲烷总烃≤2.43t/a)。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服务重大项目攻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淮环发〔2024〕24号)规定,本项目新增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319吨、VOCS2.6375吨)豁免总量平衡。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你公司须对48t/d危废焚烧炉及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为确保项目安全运行,本项目试运行前,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淮安危化项目设计(简)审字〔2023〕12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要求,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八、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九、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重新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