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1834/2024-00081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6-24 |
标 题 | 关于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6万套台球及7.2万根球杆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文 号 | 淮洪环发〔2024〕23号 | ||
文 号 | 淮洪环发〔2024〕23号 | 有效性 |
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刘训华(信用编号:BH020937)编写的《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6万套台球及7.2万根球杆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6万套台球及7.2万根球杆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22号)、《关于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6万套台球及7.2万根球杆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的补充说明》(春申评估〔2024〕27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6万套台球及7.2万根球杆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22号)、《关于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6万套台球及7.2万根球杆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的补充说明》(春申评估〔2024〕27号)、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6万套台球及7.2万根球杆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会会议纪要、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关于江苏欣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酚醛树脂台球生产过程中使用自产酚醛树脂必要性证明》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 防范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306-320859-89-01-638818(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3〕264号)。本项目位于高良涧工业集中区砚台路86号(地理坐标:东经118.534861度,北纬33.18249度)。项目建设内容:为满足国内外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在现有厂区建设年产76万套台球及7.2万根球杆扩产项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产能为年产94万套台球、7.2万根球杆)。本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建设年产25.3万套台球及2.4万根球杆,二期项目建设年产25.3万套台球及2.4万根球杆,三期项目建设年产25.4万套台球及2.4万根球杆。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5万元,占总投资的9.59%。
三、本项目中间产品酚醛树脂仅限于本公司自用,不得外售。本项目导热油炉必须为电导热油炉,不得使用其他燃料为导热油炉加热。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纯水制备废水、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等难降解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隔油池+收集池+微电解氧化+芬顿氧化+混凝反应池+斜管沉淀池+缓冲水池+高浓收集池”处理后再与低浓度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合并经“综合调节池+两级A/O+二沉池+反应沉淀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苯酚、甲醛接管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接管清涧污水处理厂(远期接管洪港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投料、车加工、刻字、研磨、剪切工段产生的粉尘须按环评要求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2#排气筒)达标排放;抛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水帘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2#排气筒)达标排放;缩合、中和上色、冷凝工段产生的废气以及罐区呼吸废气、卸料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二级碱吸收+一级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3#排气筒)达标排放;灌模、台球固化、球杆固化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碱吸收+一级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3#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二级碱吸收+一级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4#排气筒)达标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碱吸收+一级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4#排气筒)达标排放;一般固废仓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碱吸收+一级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4#排气筒)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NH3、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酚类、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桶(袋)、废布袋、废石蜡、废打蜡布、污水处理站物化工段产生的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在线监测废液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废树脂、废磨渣、台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污水处理站生化工段产生的水处理污泥、废气处理设施收集的废树脂粉尘须按环评要求及时进行固废性质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前,严格按危废管理,并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范围;废磨削液厂内回用;废布头、废BOPP带、废边角料、球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纯水制备滤料委外综合利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一期:废水量≤16001.92/16001.92t/a、COD≤4.45/0.8t/a、SS≤1.92/0.16t/a、氨氮≤0.06/0.06t/a、总氮≤0.08/0.08t/a、总磷≤0.02/0.01t/a、盐分≤15.46/15.46t/a、苯酚≤0.01/0.005t/a、甲醛≤0.05/0.02t/a、LAS≤0.04/0.01t/a、石油类≤0.16/0.02t/a;二期:废水量≤16988.32/16988.32t/a、COD≤4.72/0.85t/a、SS≤2.04/0.17t/a、氨氮≤0.06/0.06t/a、总氮≤0.08/0.08t/a、总磷≤0.02/0.01t/a、盐分≤17.37/17.37t/a、苯酚≤0.01/0.005t/a、甲醛≤0.05/0.02t/a、LAS≤0.05/0.01t/a、石油类≤0.17/0.02t/a;三期:废水量≤17092.52/17092.52t/a、COD≤4.75/0.85t/a、SS≤2.05/0.17t/a、氨氮≤0.06/0.06t/a、总氮≤0.09/0.09t/a、总磷≤0.02/0.01t/a、盐分≤17.45/17.45t/a、苯酚≤0.01/0.005t/a、甲醛≤0.05/0.02t/a、LAS≤0.05/0.01t/a、石油类≤0.17/0.02t/a。三期项目全部建成后,合计废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0082.76/50082.76t/a、COD≤13.92/2.5t/a、SS≤6.01/0.5t/a、氨氮≤0.18/0.18t/a、总氮≤0.25/0.25t/a、总磷≤0.06/0.03t/a、盐分≤50.28/50.28t/a、苯酚≤0.03/0.015t/a、甲醛≤0.15/0.06t/a、LAS≤0.14/0.03t/a、石油类≤0.5/0.06t/a。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一期:颗粒物≤0.11t/a、VOCs≤0.795t/a(其中酚类≤0.42t/a、甲醛≤0.36t/a、非甲烷总烃≤0.015t/a)、氨≤0.04t/a、硫化氢≤0.02t/a;二期:颗粒物≤0.11t/a、VOCs≤0.795t/a(其中酚类≤0.42t/a、甲醛≤0.36t/a、非甲烷总烃≤0.015t/a)、氨≤0.04t/a、硫化氢≤0.02t/a;三期:颗粒物≤0.12t/a、VOCs≤0.805t/a(其中酚类≤0.42t/a、甲醛≤0.37t/a、非甲烷总烃≤0.015t/a)、氨≤0.04t/a、硫化氢≤0.02t/a。三期项目全部建成后,合计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4t/a、VOCs≤2.395t/a(其中酚类≤1.26t/a、甲醛≤1.09t/a、非甲烷总烃≤0.045t/a)、氨≤0.12t/a、硫化氢≤0.06t/a。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一期:颗粒物≤0.02t/a、氨≤0.01t/a、硫化氢≤0.005t/a、VOCs≤0.05t/a(其中酚类≤0.01t/a、甲醛≤0.01t/a、非甲烷总烃≤0.03t/a);二期:颗粒物≤0.02t/a、氨≤0.01t/a、硫化氢≤0.005t/a、VOCs≤0.05t/a(其中酚类≤0.01t/a、甲醛≤0.01t/a、非甲烷总烃≤0.03t/a);三期:颗粒物≤0.03t/a、氨≤0.013t/a、硫化氢≤0.006t/a、VOCs≤0.054t/a(其中酚类≤0.011t/a、甲醛≤0.011t/a、非甲烷 总烃≤0.032t/a)。三期项目全部建成后,合计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7t/a、氨≤0.033t/a、硫化氢≤0.016t/a、VOCs≤0.154t/a(其中酚类≤0.031t/a、甲醛≤0.031t/a、非甲烷总烃≤0.092t/a)。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3912.27/53912.27t/a、COD≤15.76/2.69t/a、SS≤6.85/0.54t/a、氨氮≤0.21/0.2t/a、总氮≤0.25/0.31t/a、总磷≤0.064/0.032t/a、盐分≤50.28/69.43t/a、苯酚≤0.034/0.016t/a、甲醛≤0.17/0.064t/a、LAS≤0.14/0.032t/a、石油类≤0.5/0.06t/a。
其中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4668.36吨,COD≤2.23吨,SS≤0.44吨,NH3-N≤0.15吨,TN≤0.23吨,TP≤0.03吨,盐分≤44.85吨,苯酚≤0.014吨,甲醛≤0.05吨,LAS≤0.03吨,石油类≤0.0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009t/a、VOCs≤2.625t/a(其中酚类≤1.35t/a、甲醛≤1.23t/a、非甲烷总烃≤0.045t/a)、氨≤0.12t/a、硫化氢≤0.06t/a;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7t/a、氨≤0.033t/a、硫化氢≤0.016t/a、VOCs≤0.154t/a(其中酚类≤0.031t/a、甲醛≤0.031t/a、非甲烷总烃≤0.092t/a)。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新增生产废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4668.36吨、COD2.23吨、NH3-N0.15吨、TN0.23吨、TP0.03吨)和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41吨、VOCs2.549吨)已完成总量指标平衡。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你公司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对粉尘治理、污水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重新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