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41834/2024-00095 分  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7-25
标  题 关于江苏卡乐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再生涤纶色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淮洪环发〔2024〕33号
文  号 淮洪环发〔2024〕33号 有效性
关于江苏卡乐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再生涤纶色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卡乐纺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刘训华(信用编号:BH020937)编写的《江苏卡乐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再生涤纶色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卡乐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再生涤纶色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171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为更好地服务重大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服务重大项目攻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淮环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卡乐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再生涤纶色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171号)、江苏卡乐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再生涤纶色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会会议纪要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306-320859-89-01-715359(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3〕283号)。本项目位于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和东十一街交界处(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3分21.360秒,北纬33度18分16.221秒)。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5条清洗线、1条120吨/天再生聚酯生产线、1条再生POY纺丝生产线、1条再生FDY纺丝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再生聚酯色纱FDY 1.5万吨/年,再生聚酯弹力色纱DTY 2.5万吨/年;二期建设2条120吨/天再生聚酯生产线、3条再生POY纺丝生产线、1条再生FDY纺丝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再生聚酯色纱FDY 1.5万吨/年,再生聚酯弹力色纱DTY 6.5万吨/年。本项目总投资79631万元,环保投资4777万元,占总投资额6%(其中一期总投资27204万元,环保投资3000万元,二期总投资52427万元,环保投资1777万元)。

       三、本项目原料为PET瓶砖,项目原料不得涉及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不得涉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本项目原料堆场必须为封闭性厂房,并符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火等相关要求。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所有池体均须按环评要求进行加盖密封,最大程度地减少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热媒炉(介质-氢化三联苯)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本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废瓶清洗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集水池+微滤机、沉砂池”预处理后再与组件清洗废水、再生聚酯过滤器清洗废水、油烟净化装置冲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废气吸收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职工生活污水和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的初期雨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池+混凝沉淀+气浮一体化+水解酸化+IC厌氧塔+接触氧化+二沉池;处理能力:2600t/d)处理后,部分废水(不少于50%)通过中间泵计量提升到“多介质处理器”(处理规模:55m3/h)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的“冷却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洗瓶车间清洗和循环冷却用水,剩余废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清涧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共设置12根排气筒。其中洗瓶车间净瓶砖生产线、三色瓶砖生产线、瓶盖生产线脱水、风选工段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须按环评要求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纺丝车间再生聚酯生产线熔融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醛)经管道收集至“热媒炉”焚烧处理,热媒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非甲烷总烃、乙醛)经设备自带的“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纺丝车间FDY纺丝生产线上油、卷绕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至“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纺丝车间POY纺丝生产线上油、卷绕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至“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危废库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管道收集至“一级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经加盖密闭收集并通过管道输送至“一级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一期工程加弹车间DTY纺丝生产线2组(每组10台)加弹机加热、上油、卷绕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管道收集至“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5、DA006)达标排放;二期工程加弹车间DTY纺丝生产线4组(每组10台)加弹机加热、上油、卷绕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管道收集至“高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4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9、DA010、DA011、DA012)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DA001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02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乙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03、DA004、DA005、DA006、DA009、DA010、DA011、DA012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07、DA008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08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乙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粗乙二醇、废油、废三甘醇、废碱液、废润滑油、废热媒、废活性炭、废油剂、废碱液桶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泥沙、杂瓶、金属废物、废瓶片、废碎屑、废标、碎瓶盖、废丝、废渣、纯水制备滤料、水处理污泥、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布袋收集尘、废过滤网、煅烧废渣委外综合利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以洗瓶车间、加弹车间、危废暂存库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纺丝车间、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及环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和用电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期工程污染物年排放量: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45294.00吨,COD≤58.12/4.36吨、BOD5≤17.44/0.87吨、SS≤6.54/1.45吨、氨氮≤2.18/0.22吨、总氮≤4.36/1.45吨、总磷≤0.29/ 0.04吨、石油类≤1.74/0.07吨、LAS≤1.16/0.04吨、动植物油≤2.91/0.15吨、锑≤0.007/0.007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76吨、二氧化硫≤0.332吨、氮氧化物≤0.503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552吨(其中乙醛≤0.048吨)、氨≤0.081吨、硫化氢≤0.003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626吨(其中乙醛≤0.096吨)、氨≤0.045吨、硫化氢≤0.00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工程污染物年排放量: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87578.72吨,COD≤115.03/8.63吨、BOD5≤34.51/1.73吨、SS≤12.94/2.88吨、氨氮≤4.31/0.43吨、总氮≤8.63/2.88吨、总磷≤0.58/ 0.09吨、石油类≤3.45 /0.14吨、LAS≤2.30/0.09吨、动植物油≤5.75/0.29吨、锑≤0.014/0.01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52吨、二氧化硫≤0.664吨、氮氧化物≤1.00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5.364吨(其中乙醛≤0.095吨)、氨≤0.164吨、硫化氢≤0.007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18吨(其中乙醛≤0.192吨)、氨≤0.091吨、硫化氢≤0.00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一期、二期工程全部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32872.72吨,COD≤173.15/12.99吨、BOD5≤51.94/2.60吨、SS≤19.48/4.33吨、氨氮≤6.19/0.65吨、总氮≤12.99/4.33吨、总磷≤0.87/ 0.13吨、石油类≤5.19/0.22吨、LAS≤3.46/0.13吨、动植物油≤8.66/0.43吨、锑≤0.021/0.02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28吨、二氧化硫≤0.996吨、氮氧化物≤1.509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7.916吨(其中乙醛≤0.143吨)、氨≤0.245吨、硫化氢≤0.010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3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806吨(其中乙醛≤0.288吨)、氨≤0.136吨、硫化氢≤0.00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2.64吨、二氧化硫0.996吨、氮氧化物1.509吨、VOCs9.722吨)已完成总量指标平衡。

       六、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服务重大项目攻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淮环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更好的服务重大项目,本项目废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32872.72吨、COD12.99吨、NH3-N0.65吨、TN4.33吨、TP0.13吨)实行总量承诺制审批,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必须落实总量指标来源,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取得项目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你公司须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此基础上对废水、废气等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九、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7月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