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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1834/2024-00149 分  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10-24
标  题 关于江苏福斯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可降解秸秆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淮洪环表复〔2024〕42号
文  号 淮洪环表复〔2024〕42号 有效性
关于江苏福斯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可降解秸秆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福斯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安徽科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韩俊(信用编号:BH008629)编写的《江苏福斯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可降解秸秆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福斯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可降解秸秆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510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福斯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可降解秸秆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510号)、《江苏福斯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可降解秸秆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技术评估审查会会议纪要》、《江苏福斯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可降解秸秆制品项目行业类别、产品从秸秆到可降解餐具全流程工艺>评审意见》、《关于各产线独立设置烘干及排气系统安全风险论证会专家组意见》等,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204-320813-89-01-526305(备案证号:洪政务投备〔2024〕23号)。本项目位于淮安食品科技产业园紫山路以西、纬八路以北(地理坐标:东经118度47分34.084秒,北纬33度6分59.368秒)。项目建设内容:购置散包机、搓丝机、机械磨、除砂器、洗涤机、成型机、热压机、包装机等设备,新建备料车间、植物纤维材料加工车间、可降解餐具及纤维模塑车间、高架库、模具车间、打样车间、品控及质检中心等,采用机械生物酶法加工植物纤维材料,再与外购商品浆板等按比例混合后通过成型、热压等工艺生产可降解餐具与纤维模塑制品。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35万吨可降解秸秆制品的生产规模(本项目分三期建设,一、二、三期产能分别为可降解餐具2、5、13万吨/年,纤维模塑制品3、5、7万吨/年)。本项目总投资5018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99万元,占总投资额1.9%。

       三、本项目二期建设用地涉及地块二中现状部分公园绿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园区内部道路及两侧绿化用地,在用地性质调整为工业用地前,二期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本项目热风炉必须使用天然气为燃料。本项目原料不得涉及酸类、碱类、过氧化氢等任何化学品。本项目生产全过程不得涉及秸秆清洗。本项目实施集中供热,不得自建供热锅炉。淮安食品科技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供气设施及供气管网、集中供热设施及供热管网等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设置雨水排口2个(地块一、地块二各1个)、生活污水接管排口1个(位于地块二)。本项目工艺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树脂再生废水、地面保洁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吸收废水等生产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纤维回收机+调节池+混凝沉淀池+预酸化池+厌氧反应器+A/O池+二沉池+后混凝沉淀池+臭氧催化反应器+一级UF+一级RO+二级UF+二级RO+三级RO+DTRO膜系统+三效蒸发)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的“工艺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再与职工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淮安食品科技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一期项目秸秆料片前处理废气(颗粒物)须按环评要求经“密闭管道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1#可降解餐具及纤维模塑车间(共18条生产线)可降解餐具烘干和纤维模塑制品烘干工段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02-DA019)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碱洗+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20)达标排放;柴油罐呼吸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管道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21)达标排放;2#危废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二期项目秸秆料片前处理废气(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23)达标排放;2#可降解餐具及纤维模塑车间(共18条生产线)可降解餐具烘干和纤维模塑制品烘干工段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24-DA041)达标排放;3#可降解餐具及纤维模塑车间(共18条生产线)可降解餐具烘干和纤维模塑制品烘干工段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42-DA059)达标排放。三期项目2条秸秆料片前处理生产线废气(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5m高的排气筒(DA060、DA061)达标排放;4#可降解餐具及纤维模塑车间(共18条生产线)可降解餐具烘干和纤维模塑制品烘干工段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62-DA079)达标排放;5#可降解餐具及纤维模塑车间(共18条生产线)可降解餐具烘干和纤维模塑制品烘干工段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80-DA097)达标排放;6#可降解餐具及纤维模塑车间(共18条生产线)可降解餐具烘干和纤维模塑制品烘干工段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98-DA115)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116)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DA001、DA023、DA060、DA061排气筒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21、DA022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02~DA019、DA024~DA059、DA062~DA115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排放标准值的50%(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40mg/m3、氮氧化物90mg/m3);DA020、DA116排气筒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的大型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在线检测废液、实验检测废液、一次性耗材、废试剂包装物、废灯管、废铅蓄电池、废切削液、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料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盐须按环评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吨桶由供货商回用于其原始用途;废打包绳、废铁丝、废滤网、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模具钻孔过程产生的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金属屑、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树脂、废布袋、废缠绕膜、废手套、水处理污泥、产品检测废弃物、废锂电池、废过滤器、秸秆渣混合废弃物(含布袋收集尘)、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膜(废UF膜、废RO膜、废DTRO膜)、不能回用的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吨桶委外综合利用(处置);隔油池废油脂、餐厨垃圾委托专业机构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分别以备料车间、可降解餐具及纤维模塑车间、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为便于环境监管,确保环境安全,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须在污水接管排口、雨水排口分别建设安装切换闸门和COD、氨氮等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废水量≤95744吨,COD≤39.168吨,BOD5≤23.503吨,SS≤25.241吨,NH3-N≤2.351吨,TN≤3.308吨,TP≤0.471吨,动植物油≤0.392吨。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1.6496吨、二氧化硫≤8.424吨、氮氧化物≤28.40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86吨、氨≤0.683吨、硫化氢≤0.0267吨、油烟≤0.05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11.6496吨、二氧化硫8.424吨、氮氧化物28.404吨、VOCS0.0086)已完成总量指标平衡。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须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我局备案。在此基础上对废水、废气等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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