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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1834/2025-00017 分  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2-21
标  题 关于超美斯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间位芳纶纤维纺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淮洪环表复〔2025〕3号
文  号 淮洪环表复〔2025〕3号 有效性
关于超美斯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间位芳纶纤维纺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超美斯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尚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尹言(信用编号:BH022968)编写的《超美斯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间位芳纶纤维纺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超美斯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间位芳纶纤维纺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62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超美斯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间位芳纶纤维纺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62号)等,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411-320859-89-02-847158(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4〕298号)。本项目位于高良涧工业集中区淮河路81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3分57.965秒,北纬33度18分14.641秒)。项目建设内容: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企业产品由原来生产非织造用芳纶纤维(原产品用于生产除尘布袋)调整为生产功能性织造用芳纶纤维(调整后的产品用于生产防火服),因此需对现有项目的纺丝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本次技改依托现有项目生产车间(共8164m2)进行,将现有1条纺丝生产线的车速由原来的40m/min降至20m/min,并在喷丝前添加改性剂WSFR-PX220,同时为满足现有产能不变,拟新增1条同规格、最大车速为20m/min的纺丝生产线。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00吨功能性织造用芳纶纤维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4%。

三、本次技改后全厂仅有2条纺丝生产线,且单条纺丝生产线的最大车速不得突破20m/min,全年产能保持现有产能不变,即最大为1500吨。本项目仅对现有项目纺丝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不涉及现有项目聚合工段等其他生产工段。本次技改的纺丝生产线工艺流程为:真空脱泡→喷头挤出→凝固→湿拉伸→水洗→烘干→热拉伸→上油→热定型卷曲→切断包装。本项目不得新增原辅料使用量。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水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溶剂回收单元废水、组件清洗排水、喷淋废水、冷却塔及冷冻机废水、纯水装置浓水)须按环评要求,依托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洪港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真空脱泡、凝固、湿拉伸、凝固浴过滤废气(非甲烷总烃)须按环评要求经“密闭管道收集+二级水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依托现有项目DA006)达标排放;配色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集气罩收集+二级水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依托现有项目DA006)达标排放;水洗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集气罩收集+二级水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依托现有项目DA007)达标排放;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管道收集+二级水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依托现有项目DA008)达标排放;热拉伸、上油、定型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醇)经“密闭集气罩收集+二级水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依托现有项目DA009)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中的相关标准限值;甲醇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甲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仍按淮洪环发〔2023〕27号批文要求执行,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技改项目建成后全厂分别以聚合车间、纺丝车间、危废暂存库、化验室、罐区、污水处理站、溶剂回收区边界为起点,各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及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和用电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1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89467/89467吨,COD≤35.787/2.684吨、BOD5≤26.84/0.537吨、氨氮≤2.684/0.134吨、总氮≤3.579/0.895吨、总磷≤0.536/0.027吨、SS≤22.367/0.895吨、石油类≤1.253/0.089吨、苯胺类≤0.358/0.009吨、全盐量≤74.168/74.168吨、动植物油≤0.626/0.09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3.308吨(其中,苯胺类≤0.057吨、二乙胺≤0.067吨、甲醇≤0.016吨)、氯化氢≤0.242吨、氨≤0.3吨、硫化氢≤0.005吨、硫酸雾≤0.01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538吨(其中,苯胺类≤0.03吨、二乙胺≤0.0381吨、甲醇≤0.018吨)、氯化氢≤0.077吨、氨≤0.237吨、硫化氢≤0.002吨、硫酸雾≤0.00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较技改前均有所降低,故不需新申请总量。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重新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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