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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172X/2025-00007 分  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5-03-06
标  题 洪泽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政策问答
文  号
文  号 有效性
洪泽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政策问答

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洪泽区民政局救助服务热线:0517-8780121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一、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最低保障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低保。

对成年无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申请低保时,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重病重残“单人保”:具有本地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残疾人(包含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大重病患者可以申请低保“单人保”。

二、如何申请低保?

线下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和赡(扶、抚)养义务人居民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具有江苏省户籍,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持有居住证的困难群众,也可以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由居住地镇(街道)转交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

线上申请:通过“苏服办”APP社会服务主题的“苏易助”移动端应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同线下申请材料)。

三、有哪些情形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等除外);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核实后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放宽到年低保标准五倍);6.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三)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八)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十二)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问答

国家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申请对象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采取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书面声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具有江苏省户籍,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持有居住证的困难群众,也可以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由居住地镇(街道)转交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苏服办”APP社会服务主题的“苏易助”移动端应用提交线上申请及相关材料(同线下申请材料)。

三、哪些情形会终止特困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标准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什么是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三、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哪些?

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四、哪些情形不得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等除外);支出型困难家庭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核实后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放宽到年低保标准五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五、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认定程序是什么?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临时救助政策问答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遭遇突发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均可以向当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向当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不同的致困情形,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大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临时救助如何申请?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临时救助可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四、存在哪些情形不予给予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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