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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1834/2025-00027 分  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3-26
标  题 关于江苏洪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氢能源装备及配套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淮洪环表复〔2025〕6号
文  号 淮洪环表复〔2025〕6号 有效性
关于江苏洪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氢能源装备及配套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洪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清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郑毅(信用编号:BH000901)、鞠家瑞(信用编号:BH073285)编写的《氢能源装备及配套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405-320859-89-01-606203(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4〕314号)。本项目位于高良涧工业集中区巢湖路79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3分41.706秒,北纬33度18分32.739秒)。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购置制管机、激光切管机、自动焊接机、全自动激光开孔机、内外抛光机等各类生产设备31台(套),建设氢能源装备及配套设备制造生产线,形成年产20万平方米氢能源燃料电池核心材料磺酸质子膜、1500吨不锈钢管材、1200吨不锈钢管件、纯水设备200套、控制柜200套、无线智能远传流量控制器5000套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0.33%。

三、本项目不锈钢管材和不锈钢管件仅限于企业自用于纯水设备制造,不得对外销售。本项目不得涉及表面处理工段。本项目不得涉及汞、铅、铬、镉、类金属砷、锑、铊等重金属排放。本项目原料不得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本项目磺酸质子膜生产工艺流程为:PFSR颗粒-干燥-熔融-收卷-成品;不锈钢管材、管件生产工艺流程为:不锈钢钢带-成型、焊接-定径、调直、切割-平口-测压-激光切割-水涨/弯管-激光开孔-拉拔-自动焊接-固容-抛光-超声波清洗-成品;纯水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为:不锈钢管材、管件-割管-焊接-过滤设备组装-成品;控制柜生产工艺流程为:柜壳-控制图纸设计-编制控制程序-元器件组装-控制柜性能测试;无线智能远传流量控制器生产工艺流程为:PC板、智能水表-软件程序输入-测试-外壳组装。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再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职工生活污水(本项目不设职工食堂)一并接管洪港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熔融工段产生的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熔融工段非甲烷总烃、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氟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水处理污泥、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金属边角料、废品、废薄膜、塑料边角料、焊渣、废布袋、布袋收集尘、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委外综合利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环评要求,建设防范事故风险设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废水量≤1073.8吨、COD≤0.3636吨、SS≤0.0951吨、NH3-N≤0.0126吨、TN≤0.0162吨、TP≤0.0011吨、石油类≤0.0125吨、LAS≤0.0165吨。

其中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713.8吨、COD≤0.0214吨、SS≤0.0071吨、石油类≤0.0007吨、LAS≤0.0004吨。

2、大气污染物:NMHC≤0.057吨(其中有组织0.027吨,无组织0.03吨)、氟化氢≤0.03吨(其中有组织0.027吨,无组织0.003吨)、颗粒物≤0.002吨(无组织)。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生产废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COD 0.0214吨)、废气污染物排放量(NMHC 0.057吨、颗粒物0.002吨)已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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