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41834/2025-00072 分  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8-13
标  题 关于淮安市美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平方米PVC彩色印刷膜及2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淮洪环表复〔2025〕20号
文  号 淮洪环表复〔2025〕20号 有效性
关于淮安市美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平方米PVC彩色印刷膜及2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安市美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淮安市青风环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森(信用编号:BH036625)编写的《年产400万平方米PVC彩色印刷膜及2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504-320813-89-01-613158(备案证号:洪政务投备〔2025〕481号)。本项目位于三河工业集中区中心南路3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1分6.417秒,北纬33度8分3.739秒)。项目建设内容:租赁闲置厂区8280平方米,购置印刷机、复卷机、混合机、挤出机等各类生产设备28台(套),建设年产400万平方米PVC彩色印刷膜及2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线。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3.3%。

三、本项目PVC彩色印刷膜生产工艺流程为:油墨配色→PVC印刷基膜放卷→印刷→烘干→复卷品检;PVC地板生产工艺流程为:混料→挤塑→贴合→冷却→涂布→烘干→裁切→包装入库。根据江苏省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淮安市美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平方米PVC彩色印刷膜及2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溶剂型油墨不可替代技术论证说明,考虑到客户需要,本项目溶剂油墨年使用量不得超过5.8吨。本项目所用油墨必须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等相关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所用胶粘剂必须为水性胶粘剂。本项目烘干设备必须为密闭设备,涉VOCS原料必须密闭贮存。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工艺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本项目不设职工食堂)近期须按环评要求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农肥,不得外排;远期待三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铺设到位后,须无条件接管三河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油墨配色、印刷和涂布工段产生的废气以及危废仓库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密闭负压收集+初效过滤+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烘干工段产生的废气经“设备管道密闭负压收集+初效过滤+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挤出、贴合工段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碱喷淋+初效过滤+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混料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投料口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混料工段未被收集的颗粒物进入生产车间后,经“密闭负压收集+初效过滤+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本项目DA001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02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墨渣、废含油抹布、废过滤棉、废导热油、废沸石吸附剂、废催化剂、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喷淋废液、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废包装桶由供货商回收回用于其原始用途,不能回用的废包装桶按危废管理,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裁切边角料、废布袋、布袋收集尘委外处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远期生活污水接管量):废水量≤198吨、COD≤0.0416吨、SS≤0.0158吨、NH3-N≤0.0059吨、TN≤0.0067吨、TP≤0.0006吨。

2、大气污染物:NMHC≤1.8909吨(有组织1.2101吨,无组织0.6808吨)、颗粒物≤0.7009吨(有组织0.4506吨,无组织0.2503吨)、氯化氢≤0.0112吨(有组织0.0053吨,无组织0.0059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NMHC1.8909吨、颗粒物0.7009吨)已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8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