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69946776/2025-00005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城管局 | 公开日期 | 2025-10-29 |
| 标 题 | 洪泽区城管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文 号 | |||
| 文 号 | 有效性 | ||
洪泽区城管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淮安市洪泽区城市管理局 | 淮安市洪泽区环境卫生所 | 事业单位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征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洪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按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工)每人每月4元征收。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旅馆业、洗浴服务业(设有床位)按实有床位的40%、医疗卫生机构按实有床位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征收。 2.商场、超市、门店等零售业、餐饮业、洗浴服务业(未设床位)、摄影扩印服务业、理发及美容服务业等行业按营业面积征收: (1)1000平方米(含)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15元; (2)500(含)-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2元; (3)50(含)-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元; (4)50平方米以下,餐饮行业每月每平方米0.60元,其他行业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3.车站、各类停车场、电影放映场所、艺术表演场馆、歌舞厅等娱乐活动场所、修理场所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4.室内小商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建材市场等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征收;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20元征收;流动货摊零售行业按每个摊位每天1元征收。 已按床位、面积、摊位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按标准(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政府制定、洪泽区发改委 | 洪发改规【2025】2号 | 居民户与企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