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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1690/2019-00001 分  类
发布机构 洪泽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9-01-10
标  题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文  号
文  号 有效性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为提高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现对会议的工作流程、相关要求和会务组织等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产生

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属于《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确定的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应由部门自行决定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分工范围内可自行决定的以及不属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要有:

1.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3.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4.审议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5.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7.讨论决定部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8.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事先列入年度计划,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加强和政协民主协商,并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规范、材料完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落实好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未经专家论证、评审通过的不得提交讨论;提请研究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事先列入年度制定计划,并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关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申报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区长同意后适时召开。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确定,或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提出,报区长确定。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填报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区政府分管领导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申报。

三、关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审核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及材料,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准备充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由区长确定后将该事项列为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有下列情形的议题不予受理或退回完善:

1.未征求相关部门或镇(街道)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材料准备不全、文件不成熟;

2.重大行政决策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

3.未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未按时提供议题及相关材料。

四、关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的把关

1.部门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将拟上会研究议题的全部书面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部门报送的材料应依据充分、严谨规范、逻辑清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文字简洁,不得夹带与议题无关或不属于常务会讨论范围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上会材料严格把关,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2.拟出台文件的会议书面材料应根据需要准备文件的审议稿、会签单、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及相关附件资料。

3.拟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书面材料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材料。

4.所有区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阅。

五、关于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

1.议程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经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并于1个工作日前发出正式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安排力求紧凑合理、务实高效,合理控制列席人员规模和会议时间。

2.会务准备。部门应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前3个工作日,将经过审核的相关议题材料及点评建议发电子版至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统一印制会议材料汇编,并于会议前1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审阅。区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或部门负责材料印刷校对工作。

3.会议签到。第一个议题的汇报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场内签到;其他议题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提前15分钟到会场外候会并签到。

4.会议发言。汇报单位应严格控制汇报时间,重点突出、言简意赅,不汇报与议题无关事项;列席单位讨论时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对汇报内容若无不同意见、新的补充意见或出现新的情况变化,一般不再发言。

5.保密要求。区政府常务会议上的涉密材料和内部资料由相关部门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安排专门人员在会场进行登记发放和回收工作。

6.请假制度。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安排熟悉议题的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7.会场纪律。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将手机处于关机或静音,不得随意接听电话或进出会场。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扩散。

8.会议公开。落实政务公开和会议开放有关文件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监察委分管负责同志、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全程列席会议,并由区各新闻单位安排记者宣传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需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议题牵头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议题内容,提出并负责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列席会议。

六、关于区政府常务会的讨论决策

1.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实行区长末位表态,会议讨论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依次发表具体明确意见。会议讨论有关事项时,区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总结发言时,区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讨论的决定。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得决策。会议组成人员意见、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和决定情况必须全程纪实并存档备查。一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2.重大事项实行票决。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进行会议票决,当场计票并公布结果。须有2/3以上具备投票权的人员到会,且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1/2才能通过。预算外追加单笔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1000万元以上资金调度安排须经财政部门预审、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

七、关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

1.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一般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是通过不需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议当日或第2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政府办公室;二是原则通过需作个别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政府办公室;三是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政府办公室;四是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政府办公室;五是原则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政府办公室。

2.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落实,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杜绝会上同意、会后抵制现象。

3.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需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由议题汇报单位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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