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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1690/2019-00001 分  类 通告,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9-09-03
标  题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  号 洪政发〔2019〕64号
文  号 洪政发〔2019〕64号 有效性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淮政发〔2018〕125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淮安市洪泽区古堰路(含)、350省道、巢湖东路、205国道(不含)、太湖路(含)、348省道合围的区域内及洪泽湖高良涧船塘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古堰景区管委会,高良涧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和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  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全区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八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九条  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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