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1690/2020-00033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0-09-16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洪政办发〔2020〕24号 | ||
文 号 | 洪政办发〔2020〕24号 | 有效性 |
经济开发区、古堰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洪泽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缓解当前项目用地供给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工业发展实际,现就加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积极盘活存量,促进“二次开发”,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提升工业用地管理水平与保障能力,促进全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低效用地集中处置,三年内达到“收回1000亩、达效1000亩、提升1000亩”的工作目标,并形成高效使用开发区土地的长效机制。
三、核查认定
(一)清理范围。开发区范围内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重点是近年来中央、省、市巡视巡察及“回头看”、全区工业重特大项目攻坚等工作中发现反馈的闲置低效项目用地以及批而未建项目用地。
(二)核查方法。采用现场踏勘、核对指标、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彻底查清土地权益人、位置、范围、面积和批准用途、出让金额、利用现状、合同履约、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并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帐。
(三)认定标准。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中约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闲置、低效土地的认定标准分别如下:
闲置土地。主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工业用地;已动工但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低效用地。主要是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动工建设,但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不符合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工业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包括: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虽已竣工但竣工2年以上,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以上,亩均税收、亩均产出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的;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
四、分类处置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限期开工。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满1年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以及开发区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限期1年内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相关验收要求指标,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书面告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开发区现场确认。企业拒不配合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依法收回。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满2年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协议处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置换土地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建设、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建设的,可协议收回。收回的土地价按实际供地价格,并扣除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4.托底收购。对涉及破产、强制执行相关土地的处置待人民法院拍卖程序终结后,开发区及其它相关国有公司进行托底收购。
(二)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1.限期开工。自认定之日起限期1年,土地使用权人可继续建设利用闲置低效部分土地,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相关要求。
2.转型升级。自认定之日起限期1年,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创新、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等转型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达要求标准。
3.重组转让。自认定之日起限期1年,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联合、债务重组、出让等方式实施重组,提高土地产出率达要求标准。
(三)强制处置措施
限期满1年后,仍属于低效用地或不配合整改处置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取消中小企业国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资格;取消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涉企财政补助奖励政策兑现;列入税务部门重点评估或稽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低效用地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新增用地项目;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已列入低效利用土地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该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报名参与区内土地竞买;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五、处置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洪泽电视台、政务网等区内新闻媒体上将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对象、处置条件、处置程序和处置要求等进行公告。
(二)现场核查。根据公告要求对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核查。
(三)信息公示。将核查结果在区内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予以重新核实。
(四)依法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闲置或低效用地,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或《低效用地认定通知书》。
(五)拟定方案。《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低效用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企业提出限期开工或转型升级、重组出让等处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开发区规建部门、土地相关权益人(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共同协商,拟定闲置或低效用地处置方案。
(六)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方案经协商综合评定后,迅速组织实施,2021年6月份完成首轮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通过司法拍卖进入的项目需经过项目评审程序)。
六、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协作推进。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原则,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调查核实园区内闲置低效用地企业的建设、经营等有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负责拟定闲置低效用地的认定和处置方案并依法认定和处置;区行政审批局、工信局牵头负责指导做好已供地项目的产业确认、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指标的审核确认工作;区法院、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强化激励,严格监督。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招引部门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可根据清理用地大小分别按1000-2000元/亩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或受益财政)予以安排,由新项目招引单位申报,领导小组研究后兑现。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对工作不力、瞒报谎报漏报宗地情况及相关数据等行为,将严肃按照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三)立足长效,常态监管。建立闲置低效用地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土地供后监管,重点关注项目亩均税收、土地利用率等指标。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闲置和低效用地信息及时通报区纪检监察、工信、发改、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今后开发区内新批用地出现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新项目立项和融资,视情列入供地“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防止囤地和浪费土地现象的产生。
本意见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所有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