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洪泽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1-12
标  题 《宁淮铁路洪泽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解读
文  号
文  号 有效性
《宁淮铁路洪泽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按时完成宁淮铁路洪泽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更好保障铁路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征收内容

(一)项目名称:宁淮铁路(洪泽段)建设项目。

(二)征收相对人:

    1. 征收人: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

    2.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3. 征收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委托被征收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朱坝街道、黄集街道、东双沟镇、三河镇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根据宁淮铁路环评线范围确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合法建筑即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的违法建筑视房屋结构可按112-392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逾期一律不予补助。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由区人民政府委托被征收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调研情况选择具体方式。

二、征收程序

(一)发布房屋征收通告、估价机构选择通告。

(二)发放及回收估价机构选票。

(三)估价机构选择结果公布。

(四)入户调查、评估作业。

(五)被征收房屋估价结果公示。

(六)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

三、合法面积界定

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载明的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无任何手续的房屋,以洪泽区2006年地籍测绘图或被征收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进行界定。

四、征收补偿安置计算办法

(一)住宅房屋

1. 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之和。

2. 房屋附属物及装潢补助=各附属物及装潢数量×单价之和。

3. 其他补助:

①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7元,月临时补助费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补助。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中高层(7-18层)过渡期一般为30个月,协议生效后,先付30个月过渡费,超过30个月不能回迁的,根据实际超出时间按相关规定另行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及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按6个月计算。

③农机具及牲畜搬迁费每户500元。

④合法住宅用于经营的增加补助标准。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在经营的,营业执照地址与住宅一致的,按营业执照领取的年限给予补助。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补助0.3万元/户,5年至10年(含10年)补助0.6万元/户,10年以上补助0.9万元/户。

(二)非住宅房屋

征收有合法建房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按照不超过房屋补偿总额的8%向被征收户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征收企业生产用房,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8%向被征收户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设施的拆除、移装费用。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的一处合法住宅房屋(不含分户),且征收补偿款(不含奖励、搬家费、过渡费)不足购买65平方米房屋,经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的,由征收人提供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房屋供其居住,其征收补偿款用于冲抵购房款。

(二)在规定的奖金期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5000元。

(三)自规定奖金期起始日起,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一天另给予200元奖励,奖金期为30天,超过规定交房时间的,一律不予奖励。

(四)在奖金期内签订协议且交房拆除的被征收人,如系重大疾病、残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征收对象可享受相应补助。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红斑狼疮、白血病)以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残疾等级以《残疾证》上表明的等级为准,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一级补助4000元、二级补助3500元、三级补助3000元、四级补助2500元;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

(五)有宅无房户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按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进行补偿,再按该补偿款的0.7倍予以补助。另外,为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600-800元/平方米。

(二)产权调换安置

1. 安置地点:由被征收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行政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安置套型: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需求科学规划设计。

3. 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阳台面积,具体以安置房建成后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4. 安置房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格按980元/平方米×楼层系数计算。

置换一套产权房后,所剩合法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不含30平方米)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置换一套产权房后,剩余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以升档换房。升档部分价格为:超出应安置面积的第一个10平方米按1180元/平方米×楼层系数;第二个10平方米(含第二个10平方米以上)的按1380元/平方米×楼层系数。

被征收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的延续性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置房应安置面积价格不能低于750元/平方米×楼层系数计算、升档换房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5. 其他相关事项

(1)选房顺序:期房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家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选房,先交先选。

(2)被征收人户内有下肢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智力障碍、精神病患者、离休老干部的可优先选择一套最低楼层。台胞凭相关证件可优先选择一套安置房(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征收人搬迁后要保持房屋原状,不得私自拆除已补偿的设施和建筑物。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