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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1690/2014-00106 分  类 其他,通知,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0-10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  号 洪政办发〔2014〕82号
文  号 洪政办发〔2014〕82号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现将我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规划局:编制或修订燃气专项规划,科学有序推进燃气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要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改作他用;大力发展城镇管道天然气,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2.发改委:做好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

3.住建局: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加强对燃气公司的监管,定期对其进行经营情况评估,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县政府;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进行查处和追究;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行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安全事故;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落实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措施;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区宣传栏等抓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整治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

4.财政局:将依法履行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6.质监局:加强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 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无条形码标识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 加强对天然气加气站储气井的安全监察。

7.工商局: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

8.交通局: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 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9.公安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 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偷盗燃气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10.城管局:加大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清除现有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

11.物价局: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

12.燃气经营单位: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定期对燃气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安全评估; 加强设施巡查,做好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工作,建立完善的燃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 定期开展用户设施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2015年前建成保障民用和商用7天需求量的应急调峰储备设施。

13.各镇:负责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充分发挥乡镇的基层管理作用,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4.其他相关单位: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洪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洪政办发〔2014〕82号,洪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管理职责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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