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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1228/2015-00011 分  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县经信委 公开日期 2015-07-24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文  号 洪经信发〔2015〕27号
文  号 洪经信发〔2015〕27号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洪经2014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为严格请销假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现就规范请销假相关制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严格请假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因休假等缺勤,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2以内(含2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要负责人;3天以上(含3的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同意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请假时间2天(含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要负责人;3天以上(含3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以上请假时间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严格出勤和请假登记制度。请假须统一到党政办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核,统一填写《经信委请假审批表》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党政办要做好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和请假登记工作,并将出勤和请假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

     三、严格销假制度。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假期满后,须向党政办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与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取得联系,先行口头请假,事后必须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四、按规定办理法定假手续。工作人员需请婚假、丧假、产假等,必须办好请假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考核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人员,视作旷工,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全年事假达15天的,扣发年目标奖的5%;全年事假达20天的,扣发年目标奖的10%;全年事假达2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扣发年目标奖的15%;超过一个月的扣发年目标奖50%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5710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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