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41455/2017-00036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淮安市洪泽区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7-03-28
标  题 关于张步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  号 洪委〔2017〕42号
文  号 洪委〔2017〕42号 有效性
关于张步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经济开发区、古堰景区、旅游度假区、食品科技园党(工)委、党支部,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经研究,决定:
张步红同志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石庆春同志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区人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丙军同志任区委巡察组副组长(试用期一年);
李衍强同志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免去区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张 明同志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免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杜冰雪同志任区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免去岔河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孙 芹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免去区水利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蒋永年同志任区水利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主任科员,免去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张学荣同志任区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免去区综合部门派驻纪检组长职务;
施吉春同志任岔河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免去三河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赵 军同志任三河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免去区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免去谷朝阳同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主任职务;
免去陈燕同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职务。
 
 
 
 
                     中共淮安市洪泽区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