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000001/2018-000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区市场局 公开日期 2018-07-17
标  题 关于印发《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洪市监〔2018〕70号
文  号 洪市监〔2018〕70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局工作人员着装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和形象建设,现将《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树立市场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着装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着装:
(一)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
(二)在执法检查、办案必须着装时(无服装人员除外);
(三)召开有关会议或参加集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参加非公务活动的;
(三)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工作人员着装时必须按规定佩戴肩章、领花、工号牌,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容形象。
第五条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六条 着装时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七条 着装人员着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
第八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帽徽、领花、肩章、工号牌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人员。
(一)干部退休,辞职、调离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其帽徽、肩章、领花、工号牌等市场监督管理标志及执法证件一律上交。
(二)编外聘用人员退休、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其帽徽、肩章、领花、工号牌等市场监督管理标志一律上交。
第九条 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人员,情节轻微的,可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影响恶劣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3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