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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3717/2018-00017 分  类
发布机构 高良涧街道 公开日期 2018-08-20
标  题 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  号
文  号 有效性
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办事处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事处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办事处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区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办事处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办事处各单位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办事处各单位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部门,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区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办事处各单位应深入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通过前款要求上公布受理程序、受理地点时间以及监督电话。
第十条  发布政府公开信息时,应经过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方可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良涧街道信息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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