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科室、局直单位、水利中心站:
为了加强财务规范管理,现将《洪泽区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洪泽区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淮安市洪泽区水利局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洪泽区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区水利局、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第四条 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企业单位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会议费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方便基层的原则,加强会议统筹安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会议费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会议费的标准按照《洪泽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洪办发〔2016〕58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区级文件调整的以最新印发文件标准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它费用(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材料印刷费等)。会议召开前由主办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填写会议预算表,并在廉能洪泽测评系统平台上申报,严格控制会议会期、参会人员规模和开支金额。
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及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地点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要求的定点会议场所执行,不得在定点会议场所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区度假村宾馆召开会议。会议费标准严格按财政规定的三类会议(三类会议:由区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性会议)标准执行,不得提高会议费标准。
加强会议费审核。会议主办部门应根据会议签到表和实际情况,对会议召开场所提供的会议费结算清单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审核无误后填制原始凭证粘贴簿,并附发票、会议预算、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费结算清单、廉能洪泽测评系统申报单等经科室负责人、办公室审核,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门复核。会议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
二、差旅费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等严格按照《洪泽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洪财发〔2015〕18号)和《洪泽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县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财发〔2016〕73号)文件精神执行(区级文件调整的以最新印发文件标准执行)。
因公出差前必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经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批准《公务出差审批表》填写《差旅费报销表》报销。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全年实际发生费用不得超过年初预算数,禁止经费超支、负债接待。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函,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未经领导批准的或超标准的餐费发票不予报销。本单位人员不得在中午安排工作餐,不得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酒水。
四、办公用品费
单位需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统一采购,并由专人验收 、入账、保管。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在建项目需要办公用品的,由各科室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办理。
五、借款管理
工作人员因特殊公用需借用公款的一律从严控制,按1000元以下分管财务领导批准,1000元(含)以上的加签主要领导,公务结束后5个工作内报账还款。
六、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领用的设备等资产归还至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一)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二)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按照现行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并在发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建设资金。预付工程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
2、承包人提交了经项目法人财务部门认可的预付款保证和履约保证;
3、承包人已提供收款收据。
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抵扣。工程价款支付应符合以下程序:
1、承包人申报;
2、监理工程师审核;
3、项目法人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4、项目法人负责人审批;
5、承包人提供完税发票。
(四)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报经审核、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七条 资金的审批手续
一、局机关
各项支出均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或事由,共同参与公务活动人员证明,结算中心主任核定支出渠道,送局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领导签核,呈报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上加签单位主要负责人)后,方可予以报销。
二、工程项目
项目建设管理费等支出应取得或填制合法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送项目工程科长或综合科长审核,经工程财务人员审核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后,报项目法人负责人签核,由局财务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呈报局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三、局属单位
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水利站在编在岗人员当月工资发生变动的,由报账员制表,交结算中心主任审核,经单位负责人签字,送局财务分管领导签核,方可支付,当月工资无变化的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即可支付;正常各项支出均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或事由,证明(审核)人签字审核,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局分管领导签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予以报销。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经单位班子会研究后填报“三重一大”表报局党委备案。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局机关
经费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在资金使用上必须做到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局机关除正常的人员工资和项目经费支出外,1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元(含)以上的加签单位主要负责人,5000元及以上的需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附“三重一大”审批表。除政府采购规定以外的办公用品和其它固定资产添置,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制购置办公用品申报表,报经局长审定,凡不事先书面报请审批的,一律不得开支。
二、工程项目
专项工程资金管理,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管理,均由该项目的法人负责审核把关,由局长审批后结算。财务人员应履职参与,实施监督,每个项目工程均须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专业银行开设银行专户,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工程款结算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必须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月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项目法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签字后结算。
三、局属单位
局直属单位、水利站的财务管理,实行报账制和单位法人负责制,所在单位法人及报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由结算中心统一核算,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较大或重大支出须经局财务监督领导小组或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经费开支须坚持节约、从严的原则。
第九条 报表的编制及报送方法
1、财务报表由结算中心总账会计按月编制,经结算中心主任审核后发放给各单位存档。
2、业务报表由各单位自行编制,涉及财务数据的报表由结算中心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条 票据管理办法
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报账员凭票据领用登记簿到财政局自行领取《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水利站由结算中心出纳会计统一到财政局领取。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2016〕3号)的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结算中心会计每年只留上一年度会计档案,其它档案一律交至局档案室统一管理,会计档案必须经过结算中心主任的同意方可借出和查阅,并做好借出查阅记录,保管员不得擅自借出。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本制度中依据的上级相关文件,若上级文件变动或调整的,以最新的文件标准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