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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时间:2023-05-05 16:01  作者: 字号:[ ]

全区柴油经营户:

      2022年11月,应急部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文,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行调整,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调整后,所有柴油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方可从事柴油经营。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原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柴油经营的企业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请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企业尽快申请办理柴油经营许可手续;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经营户须立即停止经营,并尽快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区应急局将会同区商务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非法经营柴油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咨询电话:17849766629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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